遵义医学院关于实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贷学金、

勤工助学、特困学生补助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随着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高校原有对经济困难学生助困体系应作相应的调整,才能既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又帮助学生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克服依赖心理,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调整后我院助困体系,以国家助学贷款为基本帮困渠道,勤工助学为主要手段,奖学金为激励方式,困难补助、校内贷款为辅助手段。

    第三条  经费来源:当年学费总收入中的30%作为经费。

    第四条  实行奖、贷、勤、减、免、补过程中一定要允分体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把党的温暖送到每一位贫困学生手中,并把此项工作作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受奖人数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0%,其中:

    一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5%,每人每学年1000元;

    二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800元;

    三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15%,每人每学年600元。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5(含学习、文体、社会工作优秀奖),每人200元,一次性发给。    

    所需经费年学费的12%。

    其成绩以期末考试的各科成绩为依据,不能低于75分,重考成绩不能参加评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德、智、体综合测评积分法,以百分制计算,德育占20%,智育占70%,英语过国家六级者,当年或次年智育学年总评分基础上加3分参加奖学金评定(仅限一次);体育占10%。以专业为基本评定单位,按综合测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评定。

    第八条  单项奖获得者:德育成绩达到优秀,智育成绩达到年级平均分且在学习、社会工作、文体方面特别优秀。

    第九条  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1)本学年考试或考查课程有补考或不及格重修者;

    (2)留级后第一学年;

    (3)本年受到学院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依据上一学年表现、成绩评定,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十一条  评定奖学金的程序和发放办法;

    (1)由年级根据积分办法和评定标准提出初步名单;

    (2)经学生科复查审核,报学校奖贷委员会批准,并由学生科汇总通知财务处发放。   

    第十二条  评定奖学金与品德鉴定相结合。品德鉴定达不到优秀者不能享受一等奖学金,达不到优良者不能享受二、三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与评选“三好学生”相结合。凡当年获得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且体育达到良好以上,德育积分优秀,智育平均科目达85分以上者,由学院授予“三好学生”称号。颁发证书,发给纪念品,事迹材料存入档案。“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与评选“省优秀大学毕业生”相结合,凡本科四年(专科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毕业时推荐到省授予“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在学院奖贷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和《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定期向省教育厅贷款办公室报送数据、为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变动情况(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组织贷款毕业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贷款信息数据的采集,贷款的相关信息载入学生档案等贷款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贷款对象:我院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贷款范围:在校贫困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申请贷款人数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20%。

    第十七条  贷款条件:经济确实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以下,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政府证明)、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年满18周岁、提供学生证(新生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留级的贫困学生从严控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标准:学费以应交学费为准,住宿费不超过500元,生活费不超过1500(生活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即每月不超过150)

    第十九条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经济困难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根据要求逐项填写,各部系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表现进行严格审查,由经办银行审查学生贷款资格,批准贷款后,与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一签多年,按学年放款)

    第二十条  还本付息: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省财政对借款学生在贷款期内贴息50)。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的第一年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采取分期逐年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利息不计复利。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展期。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成绩较差、吸烟者不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休学、转学、退学、被开除、伤亡等情况,银行停止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保证在毕业后按合同履行还款协议。毕业后半年与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讯方式。承诺逾期不还又未按规定提出展期,或提出展期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可由银行在我院或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后就业单位和拖欠本息金额等情况。  

                                第四章   贷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学费和住宿费。对于因各种原因未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可申请校内无息贷学金。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贷学金的条件:

    1.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又未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2.奋发向上,学习努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第二十五条  贷学金额度

    1.评定贷学金的学生比例为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

    2.申请贷学金的数额为平均每人每年800元。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给予贷学金: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以上者;

    2.在校期间吸烟者、学年补考四门以上;

    3.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及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4.瞒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者;

    5.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贷学金。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贷学金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报部系签署意见后,奖贷委员会审批;

    2.学生申请贷学金由学院财务处抵交学费或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八条  贷学金偿还办法:

    1.学生获得奖学金,其金额可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2.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活动,所得报酬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3.学生在学习期间,中途转学、退学或被开除的,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贷款学生在毕业时不能还清贷款的,学院只发给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还清贷款后方可回校领取原件。

    5.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减免,但各项累计减免不超过贷款总金额的60%。

    (1) 毕业时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学院可按其贷款总额的10%减免。毕业时不能一次性还清的,应向学院签订《还款协议书》 (最长还款期限为两年),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还款协议书由助学贷款办公室保存,待还清贷款后方能在教务处领取毕业证书。对未履行还款协议,拖延还款期限的学生,学院除追回其应还贷款外,加收应还贷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

    (2)到十一个民族自治县(三都水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玉屏侗族自治县)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如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学院可按其贷款总额的50%减免。

(3)到三十九个贫困县(息烽、正安、凤冈、习水、普定、盘县、水城、六枝、石阡、德江、纳雍、大方、织金、赫章、从江、雷山、台江、丹寨、黄平、麻江、榕江、施秉、岑巩、剑河、黎平、天柱、三穗、荔波、独山、平塘、长顺、罗甸、安龙、望谟、贞丰、兴仁、册亨、普安、晴隆)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如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学院可按其贷款的总额60%减免。

    (4) 到十一个民族自治县和三十九个贫困县就业的本地生源定向生、其他地区的定向生不享受减免。   

    (5)在校期间连续五年(本科)或三年(专科)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减免贷款总额的10%,连续五年或三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减免贷款总额的5%。    

6.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者免还贷款。

7.在校期间有特殊贡献或突出表现者,经学院批准,可全部免还。

    第二十九条  学生贷学金经费来源:

    1.每年学费收入的4%;

    2.回收的贷学金。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三十条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后,学校鼓励和组织贫困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包括参加科研项目等方式的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团委、学生总会等部门组成。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推荐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制定规章制度、报酬的发放和管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推荐中心设在各年级(),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推荐。

    第三十一条设立勤工助学活动基金

    1.经费来源:

    (1)当年学费的10%;

    (2)省财政拨付的特困生专项经费的一部分。

    2.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

    1)该基金专门用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150元/月,临时岗位10元/次,假期勤工助学岗位20元/天。在安排勤工助学时,首先安排特困生。

    (2)该项基金专项管理,归口在学生处,由专人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统一集中使用,不得平均发放,不得挤占挪用,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审核、发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渠道:

    1.立足校内,广泛开辟勤工助学劳务资源,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2.积极拓宽校外渠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积极开展对外联系,寻找适合我院学生的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勤工助学的目的在于助学,不得因勤工而影响学习,时间安排应在课外、假期,占用时间、精力必须适当。

    2.必须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校园管理。

    3.勤工助学活动,应公开、有组织地进行,各种活动应在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并接受管理,登记时要注明活动的规模、内容、时间、地点、负责人、参加人数等情况。

    6.校外岗位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劳酬。

第六章  特别困难学生的补助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帮助临时发生经济困难的学生渡过难关,设立此项基金,评定时应从严掌握,不得突破。

    第三十五条  该项基金系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金额为50-200元,由所在年级根据学生经济困难情况及表现并签署意见,学生填写申请表后报上级审批。学生科审批权限:50元以下(50)。学生处审批权限:200元以下(200)200元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主要用于突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六条  对个别情况特殊的,经国家贷款、学院贷学金、勤工助学等途径均不能完成学业者可视其情况酌情减免学费。部分减免由学生处审批,全免由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当年学费的4%。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实行滞纳金制度。根据《遵医院发[2001]50号》文件规定,凡未经批准缓交学费、住宿费、书费等费用的学生,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按13%、25%,以后每增加一年递增欠费总额的2%加收滞纳金。毕业时一次性交清所有学费、住宿费和滞纳金后,学校发给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病必须退学的,学校视其情况退还当年学费等费用;无正当理由申请退学的,学校不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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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为激励我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学校对在学习、生活、文体、治安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一定贡献和取得重大成就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一条  大力开展以“三好”为中心的评优活动。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先进团支部"、“优秀学生会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新学年的开学典礼上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在毕业年级学生中,评选“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典礼上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3、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按一、二、三等奖发给证书和奖学金。

4、每学期评选一次“卫生文明寝室”,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二条  开展以文体为中心的多项目竞赛比赛活动,给予集体或个人优胜者物质和精神奖励。

1、体育竞赛优秀名次奖;

2、文艺节目创作、表演优秀名次奖;

3、各种智力竞赛、演讲、辩论比赛优秀名次奖;

4、科技论文、征文、书画作品评选优秀名次奖。

第三条  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实行特别奖励,发给特别奖金,并在院刊上登载表彰:

1、被评为省级和全国的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

2、在省级和全国体育、文艺项目比赛中获得优胜名次者:

3、对学生科技论文、征文、艺术作品在省级和全国刊物发表或比赛中获得优胜名次者:

4、学生在参加全省和全国的学习统考中,获得优秀名次者,

第四条  对参加遵义地区()各项竞赛、比赛中得优胜名次者,给予略低于省级的特别奖励,同样在院刊登载表彰。

第五条  对学生见义勇为,为维护学校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特殊贡献者,除报请政府进行表彰外,学院给予一次性特别重奖。

第六条  对获得上述各项奖励的学生,毕业时在智育总成绩中按规定的比例予以加分,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七条  本条例由学院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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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凡是国家计划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均可享受遵义医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受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0%,其中:  

一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5%,每人每学年1000  

二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800 

三等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15%.每人每学年600

单项奖设学习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德、智、体综合测评积分法。以百分制计算,德育占20%,智育占70%,体育占10%。智育成绩以期末考试的各科成绩为依据,平均成绩不能低于75分(绩点2.5),有不及格科目、缓考者,不能参加评定。

第三条  奖学金以各专业为基本评定单位,按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分等级评定,其中单项奖获得者,综合积分名次应排在班级人数的前3名,且在德、智、体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者.

第四条  凡上一学年被评为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可直接享受下一学年一等奖学金,不需参加评定。被评为省级优秀称号者,可享受二等奖学金。上述获奖等次学生人数,占学生所在年级奖学金比例,不另外增加指标。

第五条  对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

(1) 本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有不及格者;

(2) 受到学院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第六条  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份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七条  评定奖学金的程序和发放办法:

(1) 由年级根据积分办法和评定标准提出初步名单;

(2) 经学生科复查审核,报学院奖贷金委员会批准,通知财务处按月发放(寒暑假除外)。学生凭奖学金证书和单项奖学金领取通知单到财务处领取,学生因病休学,奖学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八条  评定奖学金与品德鉴定相结合。品德鉴定达不到优秀者不能享受一等奖学金,达不到良好者不能享受二、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与评选“三好学生"相结合。凡当年获得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德育90分以上、智育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者,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光荣称号。颁发证书,发给奖品,事迹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同毕业就业相结合。在五年或四年(专科生三年)中,均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毕业时推荐到省、院授予“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毕业就业时,可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院奖贷金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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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试行

 

一、“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品德好

    (1)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关心国家大事,政治立场坚定。

    (2)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政治理论课成绩80分以上。

    (3)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大学生守则。

    (4) 谦虚谨慎、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5) 热爱劳动,珍惜和爱护他人的劳动成果,吃苦耐劳,生活俭朴。

    (6) 学年思想品德评定90分以上,无任何违纪行为。

2、学习好

(1) 热爱所学专业,上好政治理论课,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学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新生一年级学年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无不及格、无重考。工作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在总评成绩的基础上加3分。

(2) 上课严肃认真,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规范的操作技能,无责任事故。在生产实习中,严格遵守《实习医生守则》,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3)学年大课、实验课须全勤,迟到累计不得超过3次,每学年须到本院图书馆借阅图书30册以上。

3、身体好

(1) 自觉坚持体育锻炼,各项体育考核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成绩75分以上。  

(2) 有良好的体育道德修养,身心健康。

(3)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4、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8%。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具有“三好学生”“思想品德好”的条件。

2、对所担任的工作敢于负责、大胆管理,办事公道正派,讲究工作方法,社会工作成绩突出,大多数学生拥护。

3、工作中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向上级组织反映同学的意见、要求、问题和情况,并将上级指示及时贯彻于同学之中。

5、学习刻苦努力,能起表率作用,学年成绩达到年级平均成绩以上,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重考不记。

6、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8%。凡学年担任行政小组长、团小组长、科代表、实习大、小组长、室长等均属学生干部范围。

7、“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不能重复评选,每位参评者只计其中一项。

三、先进班级

1、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同学能自觉遵纪守法,全班学年无重大违纪事件发生。无赌博、酗酒闹事及打架斗殴现象,无受纪律处分者,组织纪律性强,基本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

2、班干部团结一致,配合协调,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学校的各类活动和义务劳动,班级纪律、卫生、文体活动均名列全年级之首。

3、全班同学相互团结,互相关心,互帮互学,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4、有良好的学习风气,全班同学学习刻苦努力,考试无作弊,成绩名列年级之首,及格率达95%以上(新生一年级达90%以上)

5、先进班级评选比例:每学年按年级评选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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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和金额

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的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20%。每人每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交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学生应交学费标准,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月,(每年按10个月计算,按月发放)。

二、办理时间

新生入学1个月后开始办理,往届生在新学年开学1周后开始办理。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和贴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学生本人全额付息(2003年以前签订的合同按原规定执行)。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每学期不及格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4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含150元);

5 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 申请及审批程序

1、学生凭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学生本人和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贷款办统一格式)向所在部系提出申请,部系初审后提交名单;

2、相关材料以部系为单位交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领签《审批表》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3、贷款办审查申请学生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一致,合格后提交经办银行;

4、银行对学院送交的助学贷款材料进行核查,合格后办理放款手续;

5、不合格的申请材料由贷款办退还各部系。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学费、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按月(150/月)直接划入贷款学生的专用存折或经办银为贷款学生办的银联卡。助学贷款办公室将贷款进帐名单转各部系进行核对,贷款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到院财务处领取学费、住宿费收据。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终止贷款合同。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消费水平明显高于贫困生消费水平等;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3、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迟到、旷课,每学年累计补(重)考达5科以上(含5科)者;根据教务处文件被留级或跟班试读者;

4、外宿、有赌博行为者;

5、贷款学生有转学、退学、开除、出国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6、部系根据贷款办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必须于新学年开学后7天内完成对上学年贷款学生的跟踪调查,以保证贷款及时发放被终止贷款的学生,由贷款办与经办银行协调办理终止手续,终止的名额可由部、系调节用于其他贫困生。

八、 还款

1)学生毕业后12年进入还款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可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还贷,可在学习期间偿还本金和利息,也可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还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偿还的方式,具体由贷款学生与经办行协商确定。

2)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但贷款学生确实因种种原因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在贷款合同到期前向经办行申请展期,经办行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3)贷款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如有变动应主动及时将变动情况、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书面通知贷款办和经办银行。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贷款人工作所在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4)贷款学生毕业前如未还清本金及利息的,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由贷款办将本人的贷款相关信息装入档案。若贷款学生不办理《还款协议》的,贷款办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5)参加西部计划的贷款毕业生,其国家助学贷款的减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九、助学贷款管理

1、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必须诚实守信,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各部、系负责制定本部、系学生诚信教育计划,并报学生处,把诚信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有义务参加银行和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直至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等措施。

2 学生辅导员对贷款学生应负有管理的责任:被教务处下文留级的贷款学生应终止其贷款;对受处分的贷款学生,辅导员须及时书面通知贷款办,以便贷款办及时转报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变动(包括留级),若学生辅导员未及时通知贷款办,所造成的呆坏账,学院将追究辅导员的相关责任。

3、贷款的催收: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按期(可提前)归还助学贷款本息,银行和学院将对逾期未还的贷款学生采取相应措施。

十、违约及违约处理

贷款人不履行合同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蓄意逃避银行债务,经办银行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规定标准罚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贷款学生的违约情况,包括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内容,依法追究违约贷款学生法律责任;在学历查询认证网的证书上注明其违约情况和欠款金额,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十一、本实施办法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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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学 金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学费和住宿费。对于因各种原因未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可申请校内无息贷学金。

申请贷学金的条件:

1、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又未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2、学习努力,奋发向上;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三、贷学金额度

1、评定贷学金的学生比例为不超过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

2、申请贷学金的金额为平均每人每年800元。

四、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原则上不给予贷学金: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以上者;

2、在校期间吸烟者;

3、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4、瞒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者;

5、学生在休学期间不给予贷学金。

五、申请贷学金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报告,填写贷款申请表,报部、系签署意见后,学院奖贷委员会审批;

2、学生申请贷学金由学院财务处抵交学费或一次性发放。

六、贷学金偿还办法:

1、学生在学习期间,中途转学、退学或被开除的,应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贷款学生在毕业时不能还清贷款的,学院不发给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待还清贷款后方予发给。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减免,但各项累计减免不超过贷款总金额的60%

1)学生毕业时如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学院可按其贷总额的10%减免。毕业时如不一次性还清的,应向学院签订《还款协议》(最长还款期限为两年),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对未履行还款协议,拖延还款期限的学生,学院除追回其应还贷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应还贷款5%计收。

2)到玉屏侗族自治县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如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学院可按其贷的50%减免。

3)到五十个贫困县(正安、务川、道真、习水、关岭、紫云、镇宁、普定、盘县、水城、六枝、印江、沿河、松桃、石阡、德江、思南、江口、威宁、纳雍、大方、织金、赫章、从江、雷山、台江、丹寨、黄平、麻江、榕江、施秉、岑巩、剑河、黎平、天柱、三穗、锦屏、荔波、三都、独山、平塘、长顺、罗甸、安龙、望谟、贞丰、兴仁、册亨、普安、晴隆)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如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学院可按其贷的60%减免。(2)(3)项中定向生和生源地毕业生不属减免范围。

4)参加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服务表现优秀者,可按到贫困县就业的标准减免60%;学院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

5)在校期间连续五年(本科)或三年(专科)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减免贷款总额的10%,连续五年或三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减免贷款总额的5%

4、在校期间有特殊贡献或突出表现者,经学院批准,可全部免还贷款。

七、学生贷学金经费来源:

1、每年学费总收入的4%

2、回收的贷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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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学校对经济特别困难和临时发生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帮助,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建立特困学生档案,各部系根据掌握情况征求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的意见,确定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填写特困学生登记表交学院学生科备案。

    第三条  学生困难补助分为:临时补助:每次金额50200元;学年补助:每月100150元,标准及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学年困难补助:

    (1) 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2) 双下岗职工、边远山区无经济收入者;

    (3) 父母双亡,虽有经济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学生本人的最低生活标准,本人生活困难者;

    (4) 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5) 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收入不足150元者;

2、学生因生病、家中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生活临时发生困难,可视其情况对其进行临时困难补助。 

3、特困学生困难补助一学年一次;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四条  50元以下(50)由学生科审批,主要用于临时生活困难学生的补助;200元以下(200)由学生处审批,主要用于因生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200元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主要用于突发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对个别特殊情况,经国家贷款、学院贷款、勤工助学等途径均不能完成学业者,经主管领导审批酌情减免学费。

    第六条  经费来源:从当年省财政拨款和学费中提取4%的经费。

    第七条  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助工助学,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八条  受助者在享受学校补助的同时,须履行相应义务,自立自强,通过学校帮助和自身努力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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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使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一定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相应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二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党政领导担任,成员有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团委、学生总会等部门组成。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推荐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报酬标准,负责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各部系成立推荐中心,帮助学生勤工助学。

第三条  劳动报酬标准和经费来源

l、经费来源:

(1) 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2) 当年学费中的4%;

(3) 省财政拨付的特困生专项经费的一部分。

2、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

(1) 该基金专门用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150/月,临时岗位10/次,假期勤工助学岗位20元/天。

在安排勤工助学时,首先安排特困生,凡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都要公示,并接受年级和广大学生的监督。

(2) 该项基金专项管理,归口在学生处,由专人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统一集中使用,不得平均发放,不得挤占和挪用。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审核、发放。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渠道

1、立足校内,广泛开辟勤工助学劳务资源,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2、积极扩宽校外渠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积极开展校外联系,寻找适合我院学生的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l 、勤工助学的目的在于助学,不得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时间安排应在课外、假期,占用时间,精力必须适当。

2、必须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校园管理。

3、勤工助学活动,应公开、有组织地进行,各种活动应在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并接受管理,登记时要注明活动的规模、内容、时间、地点、负责人、参加人数等情况。

4、校外岗位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劳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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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助学奖学金是继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对贫困学生实施国家贷款,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后的又一次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学生的关怀,为了把这一送温暖的工程做好,根据财教[2005]75号、黔教学发[2005]2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拟定我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二、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及基本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面向我院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故意欠行为,身心健康;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无补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80分以上;新生不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6、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则上从我院当年获学院奖学金,智育成绩在80分以上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产生。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及基本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面向我院公办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故意欠费行为,身心健康;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学习成绩达到年级平均分以上,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两门(含两门),补考及格;新生参加全国统考成绩须在生源所在省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50分以上。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以下(含150元)。

6、重点扶助来自边远贫困山区、双下岗职工及单亲家庭学生和孤儿。人员须从各部系上报学生科的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未享受1000元以上社会资助的特困生中产生。

四、申报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所在班级推荐;

3、部系把关;

4、逐级公示;

5、学生科汇总公示后报学院审批。

各部系必须规定的时间内将公示后的评选学生名单、申请表及软盘交学生科,学生科核准,报学院批准以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        

五、金额标准和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由学院财务处一次性发给本人或抵交学费。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年合计为每人每年1500元。由学院财务处按月划拨到生活科打入学生饭卡中。

六、要求

1、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助学奖学金发放标准,严禁以一人申报、获准后又让几名学生分享的错误做法。

2、两项资助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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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医学院贵州省助学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贵州省高等学校困难学生助学奖学金评选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我院在读二至五年级本、专科统招(不含独立学院学生)学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贫困,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学习成绩达到年级平均分以上,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两门(含两门),补考及格;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以下(含150元)。

6、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示相关证明者优先予以考虑: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贫困学生;

2)双下岗职工子女;

3)孤残贫困学生;

4)农村独生子女;

5)二女绝育户子女。

7、人员须从各部系上报学生科的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并未获国家、社会或个人大额(1000元以上)奖学金及资助的特困生中产生。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所在班级推荐;

3、部系把关;

4、逐级公示;

5、学生科汇总公示后报学院审批。

各部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后的评选学生名册及软盘交学生科。

学生科核实后公示一周,报学院审核批准,由学生处报教育厅。        

三、金额标准和名额分配

贵州省高等学校困难学生助学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 助学奖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由学院财务处按月划拨到生活科打入学生饭卡中。

四、要求

1、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助学奖学金发放标准,严禁以一人申报、获准后又让几名学生分享的错误做法。

2、各部、系辅导员在进行此项工作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确保证资金准确到位。

3、对提供不实情况骗取助学金或在享受助学金期间违反校规、校纪,除立即停止发放外,学校根据情节还将对当事人按《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